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当下,喜欢饲养各种动物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相关话题也多次登上网络热搜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厘清此类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更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显得现实而必要。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我们一起看看对于这一类侵权案件,法院是怎样判的,法官又是怎样说的。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刘某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陆营街某饭店吃饭,其饭后到路边车上取钱返回饭店时,被郑某饲养的黄狗咬伤大腿部位。随后,饭店经营者报警称在自己店内吃饭的顾客被郑某饲养的黄狗咬伤。刘某在被狗咬伤后,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医疗费用共计花费1660元。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争议,协商无果,故刘某将郑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郑某对自己饲养的黄狗咬伤刘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刘某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认为,自己并未逗狗不应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刘某在庭审中提交的照片、视频、接处警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就刘某主张的事实在时间、地点、伤情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达到事实充分证明标准;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动物致刘某受伤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其他过失所引起,亦未举证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因此郑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刘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0元。一审法院遂判决:郑某向刘某赔偿费用共计2060元。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烈性犬咬伤人和小兔子咬伤人,侵权责任一样吗?
答:不一样。按照《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的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伤人侵权责任可作如下四种分类,不同类型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民法典》1247条规定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此类动物应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家畜家禽中的凶猛动物,如藏獒等烈性犬;第二部分是指禁止饲养的野生动物,如虎、狮、豹、狼等。
此类动物伤人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也不为